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规范民政资金的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君山区民政局将定期在君山手机报向全区人民公示有关民政政策、救助的程序及各项民政资金的发放情况。欢迎社会各届对民政工作进行监督,联系电话:8172003,局长手机:13975007863。
区民政局职能简介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代政府起草全区民政工作有关实施意见、办法及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按照省、市民政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编制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民政队伍法制建设。
二、负责管理全区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批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上述两个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主管地名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状况的调查、界定工作;草拟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上报工作;协调上报区内各街乡行政区域界线争议。
四、负责乡镇、街道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地名资料调查,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五、负责我区与毗邻区、县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查,协调和上报工作;组织指导全区乡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乡镇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六、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承办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调残工作;审核报批重点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
七、负责全区异地安置代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的接收安置及其相关政策的落实;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九、负责起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地方性法规;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分解落实全区双拥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全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定及上报工作。
十、组织协调全区救灾、救济工作,搞好灾情核查、上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区性捐赠活动。
十一、建立和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承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以及本级保障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街、乡规范操作,并监督其正确使用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活动,切实解决低保对象子女“上学难”问题。
十二、拟定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开展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活动。
十三、承担孤儿、孤老、“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区敬老院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和管理,审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十五、负责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的组织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全区福利基金的管理工作。
十六、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
十七、制定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区级职能部门落实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社区建设中的指导、监督、检查、评比和表彰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全区婚介机构的管理,查处违法婚姻。
十九、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负责全区的公墓管理。
二十、贯彻执行《收养法》,负责承办全区儿童收养的登记、审查、上报管理工作。
二十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局党组成员工作职责
姚谷红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邓军华 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财务工作。
周肖雷 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老龄老区、区划地名工作及老年工作。
党朝松 副局长 分管社会事务、基层政权、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救助站、法规等工作。
冯广兴 副局长、党组成员 分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刘 屹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慈善、募办、救灾救济、机关事务兼办公室主任。
刘和平 党组成员 分管计划生育、妇联、工会、组织人事工作兼机关党支部书记。
彭 凯 党组成员 分管优抚安置、实事办理、双联、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单位创建、信访工作。
股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
主任:刘屹(兼)
电话:8172003 手机:18974000560 传真:8172003
工作职责:正确全面理解局党组工作意图,当好工作参谋,做好工作传达、宣传、落实和督办;撰写各类民政公文、报告、材料,并及时在各种宣传媒体上推介我区民政工作经验、典型;搞好上级民政部门和区委、区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应对好各级各部门的各类工作检查;综合协调,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机关制度,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及时督促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搞好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机关;加快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加强文书档案规范管理,搞好机关后勤保障,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会救助管理局
局长:李石龙
电话:8178693 手机:13786050288
工作职责:严格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搞好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做好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出即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工作;搞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区、镇(办)、村三级救助管理网络,确保救助对象准确,资金发放到位,搞好低保信息平台建设,确保相关数据建库完备、数据准确、信息畅通;积极向上争取社会救助资金,确保当年社会救助资金比上年有所增加;切实搞好低保信访接待,并加强与区直相关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大力推动社会联动救助;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指导乡镇敬老院的建设管理,熟悉掌握和运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推动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
社会救助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三)保障基本生活;
(四)鼓励劳动自救;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城市居民如何申请城市低保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民政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主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
(三)全家人合影;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近三个月的水、电费清单;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六)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君山区城市低保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办、场)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受镇(办、场)民政所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召开民主评审会并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镇(办、场)民政所,张榜公布。
(三)镇(办、场)民政所审核:镇(办、场)民政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符合条件的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区救助局审批。
(四)区救助局审批:区救助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应享受的保障金额及时间后通知镇(办、场)民政所再公示,公示无举报的予以批准,并从下月起发放保障金和《湖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哪些收入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认定的 家庭收入是指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指哪些人?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认定其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农村五保户如何认定
根据《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办理程序
根据《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规定,确认五保供养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告7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免费发给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经审批认为不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农村低保办理程序
1、由户主本人通过村委会或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场、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2、村委会受镇(办)场、民政所委托,自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认为符合条件的,再由当地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完后的名单,在村委会生活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应在申请人填写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镇(办)场、民政所初审。
3、镇(办)场、民政所自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户调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社会救助局。
4、区社会救助局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困难程度A、B、C三类,批准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经区社会救助局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要经镇(办)场、民政所通知村委会公布第二榜。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补助金额和举报电话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星期。对群众还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
6、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低保调查结果回复函到镇(办)场、民政所,并说明理由。
7、申请人对审核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区社会救助局提出复查请求。区社会救助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哪些人不应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根据《岳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因征地拆迁,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家庭的;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愿从事合法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在享受保障期内,购置或更换大宗家庭用品的;近期内新建住房或装修房屋的;饲养观赏性宠物和花卉或配戴金银首饰物品的;购置营运用途的机动车辆的;家庭中劳教服刑期间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它情形。
申请医疗救助应交验哪些材料
根据《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申请人申请医疗救助,应交验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户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居民身份有效证件;
(四)大病医疗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历资料,当年已支付医疗费用的有效收费凭证;
(五)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申请人,提供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六)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的申请人,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补助凭证、单位报销医疗费的凭证和其它医疗补助证明
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
根据《岳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组织入户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收到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入户复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和建议救助金额,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居(村)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居(村)民委员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再次张榜公示。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十三、哪些病种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癌症(包含肺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等)
白血病
尿毒症
晚期血吸虫
重大外科手术(自负费用一万元以上)
计财股
股长:李志雄
电话:8178299 手机:13975078026
工作职责:严格按《会计法》要求搞好局机关会计事务,确保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财务规范;做好与区财政部门的协调工作,争取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搞好民政资金调度,按月出具财务分析报表,为局党组的资金分配决策提供依据,并做好参谋;搞好对局系统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定期检查和内审,并指导镇(办)民政办及其延伸机构的财务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社救股
股长:周军
电话:8177959 手机:13975053828
工作职责:完善应急救灾体系建设,及时准确报灾救灾,保证救灾款物发放底子清楚,手续完备,并对下监督到位;努力争取上级下拨救灾救济专项经费,争取的经费不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按计划搞好全区农村危房改造;搞好常年社救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社救信访接待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自然灾害情况(快、续、核报)统计工作流程
一、村(居)民委员会
1、灾害发生(初报):
①死亡(失踪)10人,其他严重损失(1个半小时越级上报县级);
②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表(灾后1小时上报);
2、灾害发展(续报):
①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表(上午7时30分报告制度)(旱灾10日一报);
3、灾害稳定(核报):
①自然灾害情况核报表(灾害结束1日内核定上报);
②因灾死亡、伤、病人口台账;
③因灾房屋损失户台账(1日内核定上报);
二、乡(镇)民政所
1、灾害发生(初报):
①死亡(失踪)10人,其他严重损失(1个半小时越级上报市级);
②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表(灾后1小时上报);
2、灾害发展(续报):
①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表(上午8时报告制度)(旱灾10日一报);
3、灾害稳定(核报):
①自然灾害情况核报表(灾害结束1日内核定上报);
②因灾死亡、伤、病人口台账;
③因灾房屋损失户台账(1日内核定上报);
三、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
1、灾害发生(初报):
①死亡(失踪)10人,其他严重损失(2个半小时越级上报省级);
②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表(灾后2小时上报);
2、灾害发展(续报):
①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表(上午9时报告制度)(旱灾10日一报);
3、灾害稳定(核报):
①自然灾害情况核报表(灾害结束2日内核定上报);
②因灾死亡、伤、病人口台账;
③因灾房屋损失户台账(2日内核定上报);
城乡危房改造实施流程
一、城乡危房改造申请对象
城乡五保户、对重点优抚对象户、因灾(火灾)户、残疾特困户、低保户、无房户等特困群众。
二、城乡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或者身份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残疾证、贫困户证明和危房照片(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三张相片)等相关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民政所。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乡(镇)民政所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所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民政所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书面说明原因。乡(镇)民政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审批和公示。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乡(镇)民政所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予以审批,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家庭住房情况。
5、竣工验收。住房竣工后,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6、设置标识牌。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应在补助对象住房的显著位置悬挂“保障性安居工程”标识牌。
三、城乡危房改造制度
城乡危房改造工程必须由本人先将房屋维修或新建好后,经区民政局救灾救济股验收方可按政策给予适当建房补助。
慈善募办
股长:周军
电话:8172139 手机:13975053828
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开展慈善助困活动,扩大慈善助困社会影响;搞好福利资金的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保证发行效益;积极争取上级福利项目资金,并确保所有资金管到位,用到位;搞好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确保完成市局下达的发行任务;加强各电脑投注站的管理与指导,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特困家庭大病医疗慈善救助条件及办理程序
1、岳阳市君山区户口
2、低保户家庭
3、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重性心脑血管疾病等7种重大疾病。
患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需带齐申请救助报告、身份证、低保证、医保证、病例诊断书、住院医药发票。
优抚安置股
股长:彭 凯(兼)
电话:8178695 手机:13975082908
工作职责:熟悉掌握和运用优抚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优抚经费使用计划,保证经费使用底子清、对象准,政策运用准确;热心为优抚对象服务,切实做好优抚信访工作,竭诚为优抚对象解难,服务态度端正,服务工作到位;认真培养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搞好对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严把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安排使用关和基本建设规划关;协调搞好区武装部、消防大队、武警岳阳监狱直属大队和军民共建单位的关系,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扎实开展“双拥”工作;积极协调搞好退伍安置工作,负责所有军退档案的管理工作;积极争取上级优抚专项经费,保证上级下拨我区的优抚经费指标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优抚安置股办事程序
一、参战、涉核人员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的条件
1、必须是本辖区农村籍或城镇下岗困难退伍战士;
2、必须有退伍档案,且档案中有参战记录。
(二)申报的程序
1、本人申请,村(居)核实;
2、镇(办)民政所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60周岁农村籍退伍战士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的条件
1、必须为本辖区退伍战士;
2、必须年满60周岁;
3、必须为农村籍。
(二)申报的程序
1、本人申请,村(居)核实;
2、镇(办)民政所审核;
3、区民政局审批,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优抚医疗报账的程序
1、优抚对象在指定医院住院的,优抚医疗费用由医院与民政部门定期结账。
2、优抚对象没有在指定医院住院的,参加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分,到区民政局根据优抚对象类别按比例报销。
社会事务股
股长:陈刚
电话:8178690 手机:18974000561
工作职责:指导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做好村民维权信访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全区社区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工作方法,总结工作经验;切实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实现全区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合格率达100%;救助管理站、婚姻登记中心开展工作;认真及时搞好民间组织的审核登记、年审年检工作,建档完整、规范,年度内用不少于80天的时间,加强该项执法监督,确保全区无非法民间组织,合法登记的民间组织无违法活动;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与各项法规政策的处罚办法收费,做到帐目清楚,财务手续健全,不乱收乱罚;注重调查研究,积极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慈善公益类协会和行业协会,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切实加强社团票据管理,并监督各民间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常性的组织各民间组织开展会员活动,理顺关系,加强沟通,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负责全区孤儿的审核审批及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理收养登记须知: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结婚登记须知: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双方的身份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登记须知:
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双方的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双方当事人确属于自愿协议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非双方自愿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须知: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实确有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可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并提交下列证件或证明材料:
1、当事人需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当事人的身份证;
3、当事人需提供查阅的婚姻档案证明。
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当事人的身份证;
3、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丧偶者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除外)
咨询电话:0730—8177520
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一、监护人申请
1、提交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儿童信息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
4、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二、村(居)委会初审
三、乡镇(街道)审核
四、区民政局审批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对审批合格的散居孤儿,由区民政局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地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不得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程序:
一、申请筹备(名称核准表、筹备申请表、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筹备文书、验资报告、办公场地使用证明、章程草案)
二、受理审查
三、批准筹备
四、筹备机构六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五、申请登记
六、审查,准予登记,备案
七、公布,颁发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程序:
一、申请成立(名称核准表、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许可证明书、验资报告、拟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半寸照二张、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从业人员花名册、场地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章程核准表、内部机构备案表、银行账户)
二、受理审查
三、准予登记备案
四、公布,颁发法人登记证书
地名、区划、老区老龄办
主任:蔡柏岩
电话:8178696 手机:13975015875
工作职责:搞好全区老区扶贫工作,积极申报老区扶贫项目,争取当年的上级老区资金比上年有所增加,并搞好老区资金的管理、发放与监督;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搞好老年人优待证办证工作,并积极与各部门单位协调,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同时认真做好老年人维权信访工作;搞好百岁老人的补助金发放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纠纷和报批工作;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和区划调整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老年人办证须知
(一)《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由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二)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个人一寸照片2张,由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理《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红本)。
(三)持有《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
(四)持本证的老年人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出借或另作他用。请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证机关报失作废,按照老字[2005]14号文件规定,先登记机关报失后方可补发,挂失费由补证人自己承担。
老年人持证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老年人优待证》,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注:65-69周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第(一)(二)(四)优惠。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诊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游览;
(四)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
(五)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六)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乘车费用全免;
(七)65-69周岁老年人持证参观各类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凡收取门票的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全免;65-69周岁老年人到图书馆办理供阅证享受工本费、注册费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供阅证享受工本费半价、注册费全免优惠。
(八)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园林等景点凡收取观光门票的,对65-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外地老年人办证程序
优待证原则上实行属地发放。省内异地居住的老年可持居住地社区(村)委会介绍信到当地区老龄办办理《优待证》,在湘定居的非湘籍老年人须凭居住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或暂住证到区民政局老龄办办理《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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