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以集体研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违规将应招标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
二、不准指使或授意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拆分、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准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或设置特定门槛条件。
四、不准未经集体决议或违背公平择优原则等随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不准采取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倾向性打分,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六、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在招投标活动中 “提篮子”“打牌子”,当掮客牵线搭桥,出租出借资质,插手干预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等。
七、不准以检查验收、资金拨付、结算审核审批等为由,变相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
八、不准“招小建大”,违规变更或未经批准施工故意造成既定变更事实,超概算超预算大幅增加项目投资。
九、不准为被处罚对象向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等说情打招呼,帮助减轻处罚或逃避处罚。
十、不准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共同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一、不准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缴纳保证金、报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十二、不准有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其他行为。
来源:岳阳市纪委监委
编辑:陈艳